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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昭通威信县规定城区禁止遛狗 违反三次捕杀

发布人:admin  /  发布时间2020-11-17 14:24:15   热度:
微信公众号“春城晚报”11月15日消息,春城晚报-开屏新闻记者获悉,11月13日昭通威信县发布《关于威信县文明养犬、禁止遛狗的通告》,

微信公众号“春城晚报”11月15日消息,春城晚报-开屏新闻记者获悉,11月13日昭通威信县发布《关于威信县文明养犬、禁止遛狗的通告》,具体内容如下:关于威信县文明养犬、禁止遛狗的通告

各位市民:

为加强威信县城市规划区养犬的管理工作,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,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,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,倡导市民文明规范养犬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,针对当前养犬现状及存在问题,特作如下通告:

一、市民必须对所养犬只实行栓养或圈养,养犬事宜不得扰乱社会的正常秩序及干扰他人的日常生活,且须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许可证;如不按要求进行栓养或圈养的,一旦发现,第一次给予警告,第二次县城市主管部门将根据《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,第三次联系公安机关予以捕杀。

二、县城城区内禁止遛狗,一旦发现,第一次给予警告;第二次县城市主管部门将根据《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: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;第三次联系公安机关予以捕杀。

三、专门从事犬只经营和服务的机构,应当符合有关动物防疫规定,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。

四、威信县公安局、威信县农业农村局、威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、威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可以随时对城区野犬、狂犬、流浪犬等危险状态物以及犬只交易规范情况等开展联合执法,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。

五、养犬人不服从纠正和处罚,拒绝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,视其情节轻重,由公安部门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六、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,并有权了解对举报的查处结果。举报监督电话:110(威信县公安局)、0870-3190868(威信县农业农村局)、0870-6123204(威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)0870-3095110(威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)。

七、2020年11月20日前为宣传发动、自我整改阶段;2020年11月20日后开始集中整治,全面纠正城区不文明养犬行为。

八、未尽事宜,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逐步依法完善规范,本通告事项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。

威信县公安局

威信县农业农村局

威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

威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
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

通告一经发出就引来网友评论,有的说“有点过了”。也有的网友表示赞成,因为早已难忍遛狗带来的烦恼。(原题为《昭通威信县发通告:城区禁止遛狗,违反三次捕杀!你支持吗?》)(本文来自澎湃新闻,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“澎湃新闻”APP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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