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国的审判5261制度是二审终审制,即二审判决4102为终审判决,不能再上诉了。
对于死刑,我国规1653定了“少杀、慎杀”的政策,具体而言,死刑判决必须经最高院核准,最高院可以核准,也可以不核准而发回重审。
上海高院8日上午10点对“复旦投毒案”二审宣判,法院最后裁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,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,对林森浩的死刑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。
2013年4月,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,犯罪嫌疑人为其室友林森浩。
2014年2月18日,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,被告人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法院认为,林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,手段残忍,后果严重,社会危害极大,罪行极其严重。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,尚不足以从轻处罚。
一审过程中,林森浩当庭供认了起诉书指控其采用投毒的方法致黄洋死亡的事实,但对作案动机、目的和犯罪故意进行了辩解。林森浩陈述,投毒黄洋是一个“愚人节的玩笑”。他说,自己和黄洋关系一般,且无直接矛盾,只是“有些看不惯”。 林森浩在最后放弃自我辩护表示:我的行为导致我同学黄洋的死亡,给他家庭带来了巨大打击。我对不起我父母近30年的养育之恩。我罪孽深重,我接受法庭给我的任何审判。但一审被判死刑后,被告林森浩选择上诉。2014年12月8日,该案二审在上海市高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。
二审中,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交锋。二审庭审中,林森浩坚持“愚人节开玩笑”的下毒理由,辩称自己没有杀人动机和杀人故意,自己对投毒后的饮水机中液体进行了稀释。林森浩的辩护律师提出,林森浩获得的毒物二甲基亚硝胺系非法制作,“按照书本上的方法做的,又放置了那么多年,林使用的时候,它还是不是二甲基亚硝胺?”辩方法医证人胡志强在出庭作证时表示,现有证据没有支持黄洋是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死。法医鉴定程序存在问题,应委托公安部或司法部的鉴定中心进行二次鉴定。
不过,检方指出,本案鉴定作出了黄洋符合N-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衰竭,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。检方鉴定人员表示,黄洋的尸体鉴定报告是5位专业鉴定人的一致意见,都是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导致肝肾多器官损伤衰竭而死亡。
在最后陈述中,林森浩的辩护律师斯伟江认为林森浩应是故意伤害致死罪,量刑应在10至15年之间。辩护律师唐志坚则认为可以以过失伤人使人致死罪量刑。
公诉方认为,事实清楚,定罪准确,希望法庭能驳回其上诉,维持原判。该案诉讼代理人代表表示,希望维持一审判决。
林森浩表示,如果能活下来,希望从经济上补偿黄洋父母;如果“走人”(维持死刑判决),希望黄洋父母走出阴影好好活下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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