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编 总则
第九章 诉讼时效
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;没有规定的,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。
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、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,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,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、中断和延长的规定。存续期间届满,撤销权、解除权等权利消灭。
分享到朋友圈
1)文章会挂上你的二维码提高爆光率
2)分享出去的文章你就是作者
3)将会获得网站金币
4)首页推荐快速加粉丝
5)像公众号一样传播你的文章
用户登录
用 户 名:
登录密码:
没有账号?点击注册
图形验证码:
邮箱地址:
确认密码:
手机号码:
短信验证码: 获取验证码
更换密码: